索引號: | XM00119-02-06-2018-01 | 文號: | 閩林〔2018〕3號 |
發布機構: | 福建省林業廳等五部門 | 發文日期: | 2018-07-06 |
名稱: | 關于印發《福建省濕地占補平衡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失效時間: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濕地占補平衡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林業廳 福建省國土資源廳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 福建省水利廳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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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濕地占補平衡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9號)、《福建省濕地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濕地占補平衡適用范圍為占用全省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內具體地塊的濕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及毗鄰海域,經批準征收、占用總量管控目標范圍內具體地塊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用地單位按照“先補后占、占補平衡”原則,恢復或重建與所占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濕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總量管控、政府主導,綜合協調、分工負責,保護優先、合理使用,屬地管理、部門落實的總體要求;遵循誰主管、誰監管,誰占用、誰補充,誰破壞、誰修復原則;做好濕地“先補后占、占補平衡”工作。
第二章 目標與責任
第四條 實行省、設區市、縣三級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和落實責任目標。將全省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87.1萬公頃逐級分解落實到各設區市、縣(市、區),并通過濕地名錄落實到具體地塊。
第五條 明確屬地管理責任。地方各級政府是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和“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責任主體,要將其作為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相關綜合決策的重要依據和前提條件,履行好濕地保護責任。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各自負責轄區內濕地面積總量管控職責,統籌協調本轄區內的占補平衡工作,對本轄區內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和“先補后占、占補平衡”工作負總責,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和質量不降低。
縣(市、區)人民政府各自負責本轄區內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和“先補后占、占補平衡”工作。
第六條 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同級林業、海洋與漁業、水利、住建等部門(以下統稱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濕地“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管理職責:
?。ㄒ唬┝謽I部門負責濕地“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組織、指導、監督工作,牽頭并會同其他濕地保護主管部門,定期檢查或考核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的執行情況;負責省級濕地公園、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等濕地的管理。
?。ǘ┖Q笈c漁業部門負責海岸線向海一側職責范圍內濱海濕地的管理。
?。ㄈ┧块T負責陸地江河、湖泊、河口、水庫等地表水體濕地的管理。
?。ㄋ模┳》亢统青l建設部門負責城鄉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城市濕地公園等濕地的管理。
?。ㄎ澹┙洕托畔⒒块T依法依規履行鹽田濕地管理,對鹽田保護區外不適宜繼續生產食鹽的少量零星鹽田,辦理廢轉申報工作。
?。┺r業部門負責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種質資源原生境等濕地的管理。
上述各部門和發改、財政、環保、國土、交通、旅游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濕地“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相關工作。
第三章 儲備與使用
第七條 實行新增濕地儲備制度??h(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保護需要,結合本區域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對征收、占用濕地的預期,有計劃建設人工濕地,作為新增濕地面積納入儲備。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個人或者社會團體建設濕地公園等人工濕地,給予優先納入濕地占補平衡儲備。
各縣(市、區)對儲備的新增濕地,具有優先使用權。
第八條 新增儲備濕地應當具備濕地基本自然特性、生態特征和生態服務功能。
第九條 新增濕地儲備,以縣(市、區)為單位建立儲備庫。新增儲備濕地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濕地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濕地保護專家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新增濕地驗收卡》等檔案制度;同時,以《新增濕地登記薄》形式進行登記、匯總和報備。
新增濕地要及時錄入全省濕地資源信息庫,供相關部門和社會共享。
第十條 以下未列入濕地面積管控目標范圍的濕地,可作為當前補充濕地來源:
?。ㄒ唬┤珖诙螡竦刭Y源調查規劃時,未納入調查范圍的濕地;
?。ǘ└鞯匾呀ɑ蛟诮ㄖ械拇笾行退?、水庫項目的新增濕地,及其他新建人工濕地;
?。ㄈ┬陆ɑ蚋臄U建濕地公園的新增濕地;
?。ㄋ模┩ㄟ^海域整治新增的濕地;
?。ㄎ澹┏鞘袃群诱?、城鄉規劃建設范圍建設的新增濕地;
?。┰嘶瘽竦?,通過開展河湖水系連通、濕地植被修復、濕地環境修復、野生動物棲息地修復、沼澤濕地修復、退耕還濕、退養還濕、生態補水等恢復與修復措施,生態功能基本恢復的濕地;
?。ㄆ撸┢渌略鰸竦?。
第十一條 濕地占補平衡以縣(市、區)為單位就近補充,本縣(市、區)確實無法實現占補平衡的,經雙方協調及設區市人民政府確認后,允許在本設區市內使用儲備庫中的濕地進行異地補充。
第十二條 異地補充濕地采用協商流轉的方式進行。
第四章 程序與規則
第十三條 申請征收、占用省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的,應當符合《福建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程序如下:
?。ㄒ唬┱魇?、占用省重要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或臨時占用省重要濕地的,用地單位向管轄該濕地的縣級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合法性審查,設區市人民政府或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濕地保護主管部門審核,由省級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提報省人民政府同意。
?。ǘ┱魇?、占用一般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或臨時占用一般濕地的,用地單位向該濕地所管轄的縣級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合法性審查,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或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濕地保護主管部門審核,由省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臨時占用濕地期限屆滿,占用單位應當對所占濕地限期進行生態修復。
第十五條 申請征收、占用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的,應當提報濕地占補平衡方案;申請臨時占用濕地的,應當提報濕地修復方案。濕地占補平衡方案應當明確補充濕地的濕地名稱、所在行政區域、濕地類型、濕地面積、濕地圖斑、四至范圍、矢量數據以及其他相關材料;濕地修復方案應制定明確的恢復修復措施。
第十六條 征收、占用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或臨時占用濕地的,應當經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論證通過。
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在論證征收、占用或臨時占用濕地時,一并論證審定濕地占補平衡方案和濕地修復方案。
濕地保護專家從福建省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專家庫中選定。
第十七條 用地單位按照經論證通過的濕地占補平衡方案和濕地修復方案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八條 濕地占補平衡方案和濕地修復方案實施完成后,原申請用地單位應當向管轄該濕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驗收。申請材料齊全的,被申請部門于20個工作日內組織濕地保護專家進行驗收;未通過驗收的,由被申請部門下達限期整改書,完成整改后,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實施異地補充濕地的,應當在濕地占補平衡方案中說明補充濕地來源和其他相關信息。經管轄該濕地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確認,從補充濕地供給方的濕地儲備庫中核減。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完成濕地“先補后占、占補平衡”。
第二十一條 建立濕地“先補后占、占補平衡”公示制度??h(市、區)濕地保護主管部門將論證通過的濕地占補平衡方案和濕地修復方案隨即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濕地占補平衡方案和濕地修復方案的執行情況,應當適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用地單位占用經批準省重要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未履行“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按照《福建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執行。
擅自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的,按照“誰破壞、誰修復”原則實施恢復和重建,由管轄該濕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濕地總量管控和“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工作職責。將濕地總量管控目標責任納入本地區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制度體系進行考核。對不落實“先補后占、占補平衡”制度,未完成濕地總量管控目標責任的,按照《福建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進行問責。
第二十四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份,將轄區內本年度的濕地資源面積總量、新增濕地儲備面積、審批征收占用濕地面積、“先補后占、占補平衡”執行情況等統計后,報送省人民政府相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同時抄報省林業廳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本辦法所稱先補后占,是指用地單位使用經批準征收、占用總量管控目標范圍內具體地塊的濕地之前,應當先補充與所占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
?。ǘ┍巨k法所稱占補平衡,是指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為單位,經審批征收、占用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的,面積不得多于同時期的補充濕地。
?。ㄈ┍巨k法所稱總量管控,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落實濕地用途監管,確保所轄行政區域及毗鄰海域的濕地面積總量不減少。
?。ㄋ模┍巨k法所稱濱海濕地,是指低潮時水深淺于6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濕地帶,包括水深不超過6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間帶(或洪泛地帶)和沿海低地等。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